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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住房盘活利用新导向,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新途径——乡村振兴与生态修复篇

来源: 2024.08.19 319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民住房的盘活利用成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深度解读农民住房盘活利用政策,看看如何让农户合法拥有的农民住房焕发生机,为农村发展注入新活力。

Q1 农户住房盘活利用政策如何演变?

探索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2010年代):在这一阶段,农户住房问题主要依靠农民自身解决,政策关注点集中在住房建设和管理上,对住房的盘活利用尚无明确的政策指导。后期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农户住房流转等模式。

发展阶段(2010年代至2020年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开始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户住房的盘活利用。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中提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行动起来,对农民住房进行有效利用,倡导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传统农业延伸产业,同时鼓励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兴起。

深化阶段(2020年代至今):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户住房盘活利用政策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业农业部在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盘活利用的规范和保障机制建立。根据《决定》,政策鼓励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充分发挥农村闲置资源的价值,助力农民增收。


Q2 为什么需要开展农民住房盘活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入下半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和生活,导致居住在农村的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许多农村房屋因户主长期在外而闲置,这种人口流动和住宅闲置的现象,为农民住房盘活利用提供了潜力空间。另一方面,乡村旅游、办公、养老和旅居等多元化乡村空间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Q3 农民住房盘活利用主体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民住宅。

二是返乡人员。

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

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农民住房的盘活利用工作。


Q4 农民住房盘活利用方式有哪些?

农民住房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农民住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农民住房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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